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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黄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某(曾用名江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某恭、胡某某,福建理争(略)事务所(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黄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急需用车,经原、被告协商于2010年6月9日立定借车协议书,被告向原告提走行驶证,开走原告的闽A-x小车。被告行驶该车到福州金山桥下融汇山水小区门口花园处发生车祸,因被告不及时报案让保险公司现场处理,以误时机导致该车合法手续未能得到相关索赔条件,事后,被告将上述过程告知原告(随还行驶证一本),并口头答应原告拖去修理,赔偿损失,但事后未得以解决。为此,原告请求判处被告赔偿该车辆损失修理费x元、误工费6000元、修车返回差旅费800元、车辆拆旧费8228元,以上合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对车辆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原告所提费用不都是因本事故所产生的费用,被告只能赔偿原告x元人民币,原告愿意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x元,2011年10月15日前付清余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赔偿原告龚某某x元人民币,该款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x元,2011年10月15日前付清余款x元。原告龚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430.5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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