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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寿宁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寿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寿宁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寿宁县竹管垅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柳某某,男,48岁。

寿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寿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

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0年10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寿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执行人柳某某于2010年12月20日前还清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至2010年10月23日止,被执行人尚未向本院交纳应承担的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并结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启城

审判员王晓东

审判员张高飞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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