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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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隆法民二初字第25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

委托代理人陈立阳,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女。

原告刘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尹彩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曾荣、傅高松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立阳、被告胡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2004年在广东打工相识,2005年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5月5日,原、被告在涟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6日,被告将原告砍伤,原告的伤经鉴定,构成重伤并致九级伤残。该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胡xx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相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5月5日,原、被告在涟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可。被告无嫁妆。2009年10月16日,原告到被告娘家接被告。10月17日,被告约原告到雨山中学门口见面后,带原告到中学附近租房和谈,将原告刺伤,原告之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原告受伤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陈述2009年农历正月二十二日生一小孩,小孩未上户口,并陈述小孩现已丢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胡xx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共同财产,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偿还;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尹彩琼

人民陪审员曾荣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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