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43年出生。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46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工资收入人民币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孙勇
执行员吴迪华
执行员黄某勤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阮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