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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43年出生。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46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工资收入人民币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孙勇

执行员吴迪华

执行员黄某勤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阮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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