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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乙、孙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1966年生。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1966年生。

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65年生。

被执行人黄某丙,男,1950年生。

被执行人黄某丁,女,1953年生。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55年生。

被执行人蔡某某,女,1957年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蕉民初字第1352-X号民事裁定书,于2009年7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孙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后岗开发区C区X号的房地产移户手续。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后岗开发区C区X号的房地产移户手续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谢某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谢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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