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1980年生。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7年生。
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宁德及屏南两地银行、土地、房产部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具体下落地址。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结案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石孟发
审判员谢梁
审判员黄某勤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阮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