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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53年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8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刘某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梁

审判员黄某勤

审判员吴迪华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谢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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