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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华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华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海关宿舍楼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成年,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成年,汉族。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华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一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彭某某已与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华帅贸易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将个人债务履行完毕。其中另一被执行人刘某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谢梁

执行员石孟发

执行员黄某勤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谢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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