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三十八岁,汉族,北内集团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五十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三十七岁,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于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四十岁,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干部,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对其重新进行拆迁安置。
一九九七年七月,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总公司)在本市西城区南闹市口地区进行拆迁建设,王某某一家属拆迁安置人员。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王某某与拆迁单位城建总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此后,王某某又以此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且被安置的房屋不合格为由,拒绝腾退其承租的被拆迁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王某某将本市西城区向阳一楼十号二间房屋腾空交与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同时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一次性给付王某某安置补偿费人民币四千元整(均已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春华
代理审判员卢建民
代理审判员李某波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