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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连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1981年生。

被执行人连某某,女,1975年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到有关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存款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6)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勇

审判员黄某勤

审判员吴迪华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阮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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