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1981年生。
被执行人连某某,女,1975年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到有关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存款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6)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勇
审判员黄某勤
审判员吴迪华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阮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