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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五星金属化工厂与郴州市东塔公园管理处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五星金属化工厂。

被执行人郴州市东塔公园管理处。(郴州市烈士公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郴北民重字第X号。于1998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郴州市东塔公园管理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郴州市东塔公园管理处(郴州市烈士公园)所有的湘L—x小货车壹台。所得价款用于偿还申请人的拆迁补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周林峰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昭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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