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五星金属化工厂。
被执行人郴州市东塔公园管理处。(郴州市烈士公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郴北民重字第X号。于1998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郴州市东塔公园管理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郴州市东塔公园管理处(郴州市烈士公园)所有的湘L—x小货车壹台。所得价款用于偿还申请人的拆迁补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周林峰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昭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