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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福建宁德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福建宁德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宁德商城D幢(众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提供办理“宁德商城”B幢X-X号店面权属登记资料,协助原告办理店面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福建宁德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宁德商城”B幢X-X号店面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申请人陈某某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孙勇

执行员吴迪华

执行员黄某勤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阮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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