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袁某,乾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组,村民。
本院于2010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侯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侯某返还原告刘某财礼4000元。
三、被告侯某现存于原告刘某家中的个人财产(嫁妆)折抵财礼3000元归原告刘某所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炜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