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东丽商事(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东丽商事(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丽商事(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出票日期为2010年5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8月1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7.86万元,出票人为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省汤阴县永新助剂厂,付款行、承兑行均为韩国外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背书人为河南省汤阴县永新助剂厂,持票人为东丽商事(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丽商事(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金标

审判员张丽丽

代理审判员孙姣娜

书记员马铃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