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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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甲、邓某乙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眉山电信公司)。

负责人杨某,总经理。

被告人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眉东检刑附民诉(2010)X号、X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蒋磊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张碧芳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邓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某、被告人邓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在眉山市东坡区X镇X村X组盗割眉山电信公司通信电缆55米,造成东坡区X镇600户普通用户、200户宽带用户中断通讯15小时。被盗通信电缆线经鉴定价值3703元。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还诉请本院判令二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眉山电信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703元。

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邓某甲之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邓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并自愿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请求从轻处罚并对邓某甲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在眉山市东坡区X镇X组盗割眉山电信公司通信电缆55米,造成东坡区X镇600户普通用户、200户宽带用户中断通讯15小时。二被告人于2009年10月28日凌晨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象耳派出所民警当场挡获。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370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证人乔某某、伍某、贺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眉山市东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鉴(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象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的户籍登记表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信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自愿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的辩护人陈某提出被告人邓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并自愿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陈某还请求对被告人邓某甲适用缓刑,本院认为,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的犯罪行为使公共财产遭受经济损失,二被告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诉机关依法提起要求二被告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10年4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邓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10年4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三、限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赔偿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财产损失3703元。

四、对扣押在案的川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周炜

审判员彭英

审判员文俊芳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石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0)眉东刑初字第63-1、63-X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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