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a,女,汉族,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吴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a,男,汉族,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X路x弄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韩a与被告杨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新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a及其委托代理人吴a,被告杨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a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9月年自行相识,1999年上半年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0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12日育有一女取名杨b。结婚之初夫妻感情还比较和睦,自小孩出生后,由于忙于照顾小孩,夫妻双方沟通减少,感情日渐淡漠。2007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经与被告沟通后,被告仍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为给小孩一个完整家庭,虽未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仅存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自2007年6月之后,双方分居至今,被告自2007年初开始经常彻夜不归,对家庭和小孩不管不顾。虽经原告多方努力,但双方没有好转迹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女儿杨b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80万元。
被告杨a辩称,为了家庭的完整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说关于外遇之事是不存在的,今后会与原告加强沟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自行相识,1999年确定恋爱关系,200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杨依乐。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等时有争吵。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以诉称之理由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通信记录、民事调解书、声明、劳动合同,被告提供的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及附件、生活开支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本案原、被告自行相识,经过一定时间的接触和了解之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经多年的婚姻生活,已培养和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珍惜。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彼此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并且双方所生之女年纪尚小,夫妻离婚也不利于子女的教育和成长,双方如能正确认识婚姻和家庭的意义,本着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谦让的原则解决矛盾,各自承担起对婚姻和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原告虽坚持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态度明确、坚决,可见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尚有挽回余地,原告也应充分考虑双方多年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家庭环境等因素给予和好的机会。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a要求与被告杨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新健
书记员钱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