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
被告盛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盛某(2010年10月5日去世)与原告婚后生育一女,即本案被告。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盛某、被告蔡某、原告盛某名下,被继承人盛某遗有存款、国债,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蔡某、被告盛某共同共有;
二、被继承人盛某名下在中国银行上海市X路支行内存款、国债归原告蔡某所有;
三、被继承人盛某名下在上海银行灵石路支行内国债归被告盛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5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