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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银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银XX(又名银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X镇X村X组,现住邵阳县X镇双合社区。

被告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XX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银XX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银XX与被告谢XX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已登记离婚,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银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易中红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春江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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