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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葛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

被告葛某。

原告许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某、被告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相识相恋时,由于被告是在外地工作,双方不是经常接触,故原告对被告的脾气性格不甚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但由于是分居,故矛盾不是很突出。1980年被告从山东济南调回上海后,夫妻关系更加不睦,被告经济上不顾家庭,全靠原告承担。被告还经常寻事就殴打原告。由于当时儿子小,原告只能忍耐。2001年2月,儿子去美国定居,原告经人介绍去缅甸打工,与被告分居六年无往来。后原告在缅甸跌伤,于2007年3月回国做手术,被告不闻不问,原告出院要回家养伤,被告拒绝原告回家,只能在原告哥嫂家中居住养伤。原告曾于2007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在老邻居劝解下,被告写下八项保证,原告才撤诉。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至今未改其恶劣行径,经常无端殴打原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告只得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原告居住某新村X号X室房屋,被告居住某路X弄X号房屋,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葛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是比较好的。在被告去缅甸打工六年期间,双方一直保持着较为密切的电话联系,被告还为原告电汇去了一万元钱。被告得知原告在缅甸跌伤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回国治疗,并亲自去火车站接原告。原告在院接受治疗期间,被告不但送去医药费,还在旁陪伴照顾,原告在其兄嫂处养伤时,被告也曾买东西去看望原告。上次诉讼以后,被告一直是按照所承诺的八项保证来做的,表现良好。原告之所以要提起离婚,根本原因是在原告从事的传销行业上,双方每次争吵也主要是为传销的事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0年12月登记结婚,1971年4月生育一子名葛某,现已成年。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引发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07年11月,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双方对婚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对于目前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原、被告双方应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希望原告念及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要求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相信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增进沟通、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许某要求与被告葛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文华

书记员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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