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新乡市黄某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大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辉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新乡市黄某水泥厂、新乡市美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辉县市孟庄镇人民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黄某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亮,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大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正斌,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新民,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乡市黄某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厂长。

原审被告新乡市美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乃祥,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辉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辉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郎某某,该镇干部。

上诉人新乡市黄某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大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新乡市黄某水泥厂、新乡市美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辉县X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分别退还上诉人新乡市黄某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大愚投资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王某鹏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韩某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