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黄某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亮,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大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正斌,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新民,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乡市黄某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厂长。
原审被告新乡市美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乃祥,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辉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辉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郎某某,该镇干部。
上诉人新乡市黄某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大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新乡市黄某水泥厂、新乡市美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辉县X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分别退还上诉人新乡市黄某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大愚投资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王某鹏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韩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