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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岐头村民委员会等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甲,男,1970年生。

原告:韩某乙,男,1986年生。

原告:韩某丙,男,1939年生。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韩某丁。

第三人:宁德市东侨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中国红家居市场D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等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际才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巫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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