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韦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5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6日8时许,覃兄(另案处理)开摩托车看见被害人李gn将一辆五菱牌汽车(车牌号桂x,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停放在本市柳北区双冲桥东桥底柳江河堤南边土路上便下到柳江河游泳,覃兄认为该车容易偷,便打电话叫被告人韦某某去偷。韦某某即开其汽车纠集韦某叁、韦某土(均在逃)拿撬车工具到现场,由覃兄、韦某某望风,韦某叁、韦某土撬锁,盗得李gn的汽车后,由韦某某开自己的汽车带路,韦某土开盗来的汽车跟在后面,将盗来的汽车藏匿在本市红星园艺场的甘蔗地里。

当日9时许,仍在现场并佯装要帮李gn找回汽车的覃兄,要得李gn电话号码后去找韦某某,告诉韦某某说被偷汽车的车主是覃兄认识的人,问韦某某要多少钱才愿意把车退回给车主,韦某某说要4500元。于是覃兄即打电话约见李gn,敲诈李gn得款人民币6000元,尔后告诉韦某某只敲诈得人民币4200元,韦某某表示同意,并带覃兄去藏车地点看被盗汽车,韦某某分得人民币1200元。后覃兄开摩托车带李gn到藏车地点要车,李gn在要得自己的汽车后要覃兄带路返回途中,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即赶到本市柳北区白露工业园路口将覃兄抓获,并从覃兄身上缴获赃款人民币1900元返还被害人。2009年10月23日,覃兄的妻子退赔李gn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韦某某于2009年12月9日在广西来宾市X村派出办理户籍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其是网上在逃人员,并将其抓获,韦某某归案后退赔李gn人民币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gn的报案陈述材料、同案覃兄的供述、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辩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本院(2002)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韦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无异议,认为其盗窃上述汽车后,由覃兄销赃该车,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某某与覃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成立。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韦某某与覃兄共谋,要被盗汽车车主给钱后,才将盗来的汽车还给车主,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对被告人韦某某辩称自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俊兴

人民陪审员凌丽

人民陪审员吕哲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俊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