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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某,男,1938年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薛云菲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宗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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