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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男,196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端伟,福建泰和(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双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梅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云菲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宗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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