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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樊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孙富民家门面房小王庄村卫生所开展内科诊疗活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局分别于2008年9月3日、2009年11月4日对樊某某下发了管卫医罚字[2008]第X号、管卫医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继续非法行医。2010年6月11日,樊某某正在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物证照片、前科材料、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局移送的卷宗、年龄证明、证人吴××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未取得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樊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樊某某系初犯;2、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樊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柯冀军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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