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联社漳湾镇信用社主任。
被告汤某某,男,1979年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汤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敏剑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谢婷婷
书记员张芳
附本判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