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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德市蕉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汤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联社漳湾镇信用社主任。

被告汤某某,男,1979年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汤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敏剑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谢婷婷

书记员张芳

附本判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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