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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宁德市城乡规划局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批复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198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廖翔华,福建之秀(略)事务所(略)。

被告宁德市X乡规划局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工业科技大楼X楼。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圣干,福建宁仁(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宁德市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区X路X号金龙农贸F栋X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某某,男,1973年出生。

原告王某诉宁德市X乡规划局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批复,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受理后,于2010年7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可宁

审判员叶丽丹

审判员林某霖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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