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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xx诉被告俞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室。

委托代理人刘洁,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原告冯xx诉被告俞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嘉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洁、被告俞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相恋,2007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被告欺骗,不仅经常对原告说谎,在家庭生活中不负责任,并在网上和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双方于2008年9月20日协议离婚。后被告承诺改过自新,故原、被告在2008年12月12日复婚,2009年12月19日,双方生育一子俞xx。但被告仍不思进取,对儿子不关心,甚至不抚养。原告于2010年6月搬回娘家居住,夫妻关系也未有改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俞xx辩称:被告对孩子是承担责任的,原告2010年6月离家是为了带孩子的问题,原告和被告母亲的意见不一,并训斥了被告母亲,被告父亲就跟原告讲些道理,然后原告的父亲就把原告接回家了。原告回家后,被告父亲住院开刀,所以精力就花在了照顾父亲的身上,对原告提出离婚也没有思想准备,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故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恋爱,2007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20日协议离婚。2008年12月12日,原、被告登记复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俞xx。复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日常生活琐事等问题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6月,原告携子搬回娘家居住。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挽回余地,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认为其对原告是有感情的,对家庭也是有承担的,为了双方及孩子的将来,被告也在努力改善自己的收入,故不同意离婚,并希望和原告重归于好。虽经本院主持调解,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诉请,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保证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当双方产生矛盾时应进行沟通与交流,而不应采取消极的争吵、打骂或躲避的方式。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后因日常生活琐事等问题致夫妻关系不睦。原、被告曾于2008年9月协议离婚,之后双方又登记复婚,表明双方于发生矛盾后均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弥合了夫妻间的裂缝。现原告诉请离婚,而被告坚决要求夫妻和好,对此被告应体现其诚意并与原告进行良好、有效的沟通,积极地解决双方目前存在的问题,而原告作为配偶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综合原、被告各自的情形及整个家庭的现状,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冯xx要求与被告俞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冯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嘉穗

书记员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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