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
被告周某乙,男
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碧丹独任审理,于2012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经依法传唤传票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曾碧丹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何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