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诉陈×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袁凤桃,上海源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

原告刘×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龚蕾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凤桃律师、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相恋,1999年10月登记结婚,2000年6月生育一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但在之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等原因,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经济问题,被告一直隐瞒其经济收入,不愿承担家庭生活支出。2002年,被告曾向原告提出过分手。2004年被告意外怀孕,在处理问题中双方又发生分歧,进一步加深了夫妻矛盾。此外,被告经常在小区及居委会说原告的坏话,到原告单位吵闹。2010年7月,被告曾向法院起诉过离婚,后撤诉。据此,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离婚后,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月以其月收入的30%给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陈×辩称:婚后,双方的感情一直尚可。双方虽有争执,但都是为了日常琐事。由于原告沉迷网络及在经济上对自己隐瞒,并私下与其他女子一同旅游,使得自己一时冲动,于2010年7月提起离婚诉讼,但事后冷静思考,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矛盾是能够解决的,遂主动向法院撤诉。被告认为,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两个人成立家庭不容易,离婚对孩子伤害也很大,且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刘××。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双方未处理好夫妻关系及经济问题,未及时加强沟通、交流,产生矛盾,致夫妻失和。2010年7月,被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以撤诉结案。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虽经本院主持调解,但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撤诉通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可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处事方式等原因,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关键是互相应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化解矛盾。原、被告应共同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感情和婚姻,共同经营好、守护好自己的婚姻生活。只要双方能坦诚相见,互相谅解,各自尽到自己对对方和家庭的义务,是能够和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要求与被告陈×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蕾

书记员丁忆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