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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某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必荣,上海市海华永泰(略)事务所(略)。

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彬,上海四维乐马(略)事务所(略)。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要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08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转租合同;要求被告支付至2010年3月的房屋租金人民币x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转租合同》一份,将本市X路X号X楼部分单元房屋转租给被告办公,租赁期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14日止。被告承租系争房屋后从未支付租金,现被告尚拖欠原告自2008年10月至2010年3月的房屋租金人民币x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转租合同》自2010年11月24日起解除。

二、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至2010年3月的房屋租金人民币x元、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原告已预缴),本案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5元,由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40元,由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2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名坚

审判员王平

代理审判员石志仁

书记员叶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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