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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丁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

被告陆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丁XX负担。

审判员沈元明

书记员施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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