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
被告陆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丁XX负担。
审判员沈元明
书记员施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