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廖翔华,福建泰和(略)事务所(略)。
被告宁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宁德市X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局长。
第三人蕉城区X街道办事处培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蕉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6年6月出生。
原告陈某甲等人诉宁德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等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可宁
审判员林某铿
审判员林某霖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