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某甲等人诉宁德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廖翔华,福建泰和(略)事务所(略)。

被告宁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宁德市X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局长。

第三人蕉城区X街道办事处培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蕉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6年6月出生。

原告陈某甲等人诉宁德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等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许可宁

审判员林某铿

审判员林某霖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