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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防市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负责人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项目部。

负责人杨××,该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开。

上列被上诉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某项目部与被上诉人黄××、黄×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09)防民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世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丞致和钟蕾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0年7月12日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质证、调解,书记员陆婷婷担任记录。上诉人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蒋××,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负责人李××,某项目部负责人杨××,被上诉人黄××、黄×开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批准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09)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世浩

审判员宋丞致

审判员钟蕾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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