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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诉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鑫、刘某某,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略)事务所(略)。

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被告肖某某以其住所地不在睢阳区管辖区域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案原告唐某某、被告肖某某住所地均在商丘市梁园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星

审判员王守慧

审判员隋冬梅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何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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