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鑫、刘某某,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略)事务所(略)。
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被告肖某某以其住所地不在睢阳区管辖区域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案原告唐某某、被告肖某某住所地均在商丘市梁园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星
审判员王守慧
审判员隋冬梅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何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