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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又名张X)。

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闫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邢永亮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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