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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

被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叶某,女。

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阜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12月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离婚,但法院当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未作分割。故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经调解,被告同意分割该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在被告李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应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侯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原告侯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24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阜明

二O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霏

审判员郭阜明

书记员赵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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