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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xx诉被告陈xx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1102、x室。

原告赵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1102、x室。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白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1103、x室。

被告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1103、x室。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武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高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xx、赵xx诉被告陈xx、于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薛桂蓉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8日、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x、赵xx之委托代理人白xx、被告陈xx、于xx之委托代理人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xx、赵xx诉称,二原告是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1102、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二被告系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1103、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原、被告居住的房屋均是复式楼,双方共用一个自来水上水管道,二被告私自在走廊过道墙壁内的自来水管道安装一个增压泵(功率260瓦,最大流量38升/每分钟)。被告开启使用时,截流了原告的水源,致使原告家的水压降低,水流变小,原告在洗澡时因水流突然变小水温骤增而被烫到,而且还产生严重的尖锐噪音,使原告难以入睡,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休息。被告安装增压泵的行为违反了《环保法》和《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关于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规定。另,被告未按照房屋结构设计和住宅说明书的预留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而是擅自安装在原告的一层厨房楼面上,在楼面打眼用螺丝固定,管道用螺栓固定在原告客厅的外墙上,破坏原告的屋顶防水层和墙面防水层,日久会造成屋面和墙面漏水的隐患,还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承重结构,破坏了外貌。该空调主机高1.6米,距离原告家二楼楼顶仅仅一米多,存在他人可以从楼顶踩着空调主机下到原告厨房屋顶,然后跨入原告阳台进入室内的安全隐患。原、被告房屋的顶层屋顶均有隔热层,被告为了安装空调主机且私自凿窗,造成了原告的隔热设施损坏,侵害了厨房屋顶的防水设施,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还在原告厨房屋顶堆放木板、碎石。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拆除自来水供水管道上安装的增压泵,恢复原状;2、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拆除安装在原告一楼屋顶的中央空调主机,恢复原状;3、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清除原告一层厨房屋顶堆放物品和垃圾;4、判令二被告支付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7,000元;5、判令二被告立即恢复原告一层厨房屋顶的隔热层,恢复原状;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

被告陈xx、于xx辩称,被告于2001年成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1103、x室的业主,原告于2005年购买二手房后成为业主。原、被告系邻居。在原告入住前,被告已经进行了相关的装修,但原告一层楼顶上方是没有隔热层的,被告亦未拆除系争的防水层和隔热层。被告在自家的入水管上安装增压泵,不是装在公用水管上,原告的水管在被告上流,不存在分流、截留原告水源的问题,而且水压变化的情况很复杂,未必是增压泵引起的。增压泵工作时虽然有声音,但没有达到噪音的程度。原告厨房屋顶是共用部位,可以用来安装中央空调主机,且防水层很厚,用于固定空调主机的螺丝没有达到防水层,多年来都没有漏水现象,说明没有影响。空调主机距离原告窗口有3到4米,从房屋结构来看,只要能上到楼顶,即使没有空调主机,也能轻易进入原告房屋,且正常情况下他人是上不了楼顶的。空调的主机虽然有声音,但达不到噪音的程度,亦没有影响原告。被告同意拿走在原告一层厨房屋顶堆放的两块木板,并清理小碎石。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楼层邻居。原告程xx、赵xx于2005年1月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1102、x室的所有权,被告陈xx、于xx于2001年3月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1103、x室的所有权。在原告入住前,被告已经对上述居住的房屋进行了装修。期间,二被告在公用过道北墙壁内的自来水管道上安装了一个增压泵,该增压泵开启使用时,发出马达声响,在原告室内亦能听到该声音。被告并将中央空调主机安装在原告房屋的一层厨房屋顶上,该空调主机高1.64米,宽0.85米,厚0.50米,距离原告客厅西窗窗口2.40米(该客厅原系露台,原告在原预留四根柱子的基础上进行封闭,并开设了该窗户),大楼顶部距离空调主机顶部2.06米,距离阀门X.06米。该空调主机开启运转后有运转的声音,主机由四个膨胀螺丝固定在地面上,下铺橡胶垫,主机的进出水管用螺丝固定在原告房屋的外墙上。原告厨房屋顶的地面上铺设了地砖,没有隔热层。在该处被告还放置了一块木板,地面有少量小碎石。原告认为被告安装增压泵、安置空调主机、放置木板和小碎石以及破坏隔热层的行为侵犯了相邻方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房屋的北面有工作阳台一个,该阳台宽1.2米,深0.97米,原房屋开发商预留了一扇小门。

审理中,被告陈xx、于xx已经清理了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1102、x室厨房屋顶上放置的木板和小碎石。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登记簿、商品房预售合同、照片一组、视听资料、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的证明、照片一组、图纸目录、建筑设计说明、节点详图、楼梯平面详图及1-1剖面图、厨厕详图、X号楼楼梯平面详图、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陈xx、于xx在公用过道北墙壁内的自来水管道上安装的增压泵在开启使用时,发出马达声响,在原告室内亦能听到该声音,影响了原告的休息和正常生活。原告要求被告予以拆除该增压泵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将中央空调主机安装在原告房屋的厨房屋顶上,因该中央空调主机较大、较重,给原告没有承重结构的厨房屋顶带来较大的压力,且用以固定的膨胀螺丝打入屋顶地面,造成一定的渗水和安全隐患。故原告要求被告予以拆除该空调主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在原告的厨房屋顶的地面上放置的木板和小碎石,在审理中,被告已经予以清除,故原告要求被告予以清除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告一层厨房屋顶的隔热层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拆除了在该处原有的隔热层,故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层公用通道北墙壁内的自来水管道上安装的增压泵一个,恢复原状;

二、被告陈xx、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1102、x室厨房屋顶上方放置的中央空调主机一个,恢复原状;

三、驳回原告程xx、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陈xx、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桂蓉

审判员许培林

代理审判员庄建英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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