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阳良进,清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官步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在厦门监狱四大队19中队服刑。
本院于200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诉被告上官步进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宝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与被告上官步进离婚;
二、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宝玉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修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