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周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周某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周某自2010年12月起每月支付周某抚养费人民币2500元,至周某18周某止;
三、被告周某自2010年12月起每月第一周、第三周某六上午9点到原告陈某住处接回周某探望,于当天下午17点送回原告住处;
四、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陈某及儿子周某所有(原告占70%份额,周某占30%份额),原告于2011年3月9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被告收到房屋折价款后三十日内搬离上述房屋;
五、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陈某负责偿还,该贷款原、被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六、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均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吴大成
代理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