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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836号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与株洲市三三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836号

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自由职业者,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原告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公务员,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原告吴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职工,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原告吴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个体经营户,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以上四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被告株洲市三三一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段。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院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市三三一医院医务科科长,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原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与被告株洲市三三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某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株洲市三三一医院于2009年10月15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被告株洲市三三一医院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毛爱民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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