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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甲、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甲、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某甲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王某虎一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三天后王某虎的父亲王某某又以1300元的价格将此辆摩托车从潘某甲手中买走。

被告人潘某甲、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案件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有书证,证人潘某乙、李某、孙某某证言,二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初犯,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2日至2010年4月21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2日至2010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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