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霞、马某春、马某升、欧阳锡彪、刘某黔:
刘某霞、马某春、马某升申请执行与欧阳锡彪、刘某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3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