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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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扰乱办公秩序于1995年12月26日、1996年5月31日、1997年8月3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7日、10日;1997年10月6日,被原商丘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因辱骂他人于1999年3月1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批准逮捕,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鲍某某,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1991年起,被告人谢某因其房屋及树木在郭店乡X村规划建设中被拆迁砍伐(按当时政策已赔偿到位)为由,多次无理上访,扰乱办公秩序,因此被夏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多次,其仍继续无理闹访,1997年10月被原商丘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谢某不服,于2000年1月10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劳动教养的决定并赔偿30万元。夏邑县人民法院、商丘市某级人民法院分别维持了对其劳动教养的决定。谢某以要求政府、法院包赔其因劳动教养造成的精神损失费30万元、给其儿子孙永领安排在公检法单位工作、并永不下岗为由,多次到夏邑县法院、商丘市某级法院、省高级法院,采取手持高音喇叭喊话、缠某接待人员的方式进行无理闹访,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和信访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以无理要求为借口,以赴市、省、中央上访为要挟,强拿硬要公共财物;并多次手持高音喇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辩称,我没有强拿公共财产,只是要求给些钱,给小孩安排工作。我没有用高音喇叭,只用小喇叭吆喊两次。

辩护人李某某、鲍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谢某法律意识谈薄,向领导诉求方式方法不正确,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请法庭对谢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谢某的供述,1997年10月,我被劳动教养一年,感觉冤,我上访要求政府补偿我钱,给我儿子安排工作。我要求政府给六万元,谁劳教的我再给我三、四十万元。我对劳动教养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县、市某级法院维持了对我的劳动教养决定。我就开始上访,去北京二、三十次,去郑某一百多次,去商丘几百次,去夏邑县委、县政府多次。我在省法院、市某、市X乡政府曾给我一万元钱,我答应不再上访告郭店乡政府。政府部门如果满足不了我的要求,我向有关部门继续上访反映。

2、郭店乡党委书记韩XX的证言,在小城镇建设时谢某的房屋、树木被拆迁、砍伐,已赔偿到位。谢某向郭店乡政府索要二十八万元钱,不给就上访。谢某因非法上访,在办公场所起哄闹事,被公安机关多次拘留。她被劳教一年后,更是到各级机关反映被劳教处理错误。县乡两级政府为了稳定,将她的儿子安排到郭店乡政府工作。之后谢某不服两级法院维持对她劳动教养的判决,仍然上访,甚至越级到省、北京上访。为了稳定,我们想方设法做谢某的思想工作。2005年通过她村X乡政府给她拿出一万元现金,并与她签订了停访息诉协议。2006年我乡人事改革,谢某的儿子从我单位分流了。谢某又旧事重提,不服法院的判决,重新上访,要求为她儿子安排永不下岗的单位工作,或者安排公、检、法单位,并要求法院赔偿五十万元钱。谢某每月都到上级机关上访,赴市、省、京上访的情况也有。我们和法院的工作人员多次到商丘、郑某、北京接访谢某,因她非法上访,乡政府和法院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浪费了很多人力财力,对乡政府造成了极大损失。我们接访时知道谢某在省高级法院、市某级法院门口敲锣,利用高音喇叭辱骂政府、法院,起哄闹事,威胁政府,制造混乱。

3、郭店乡政府干部何XX、杨X、刘X、李XX、朱XX证明自1991年以来,谢某因其房屋被拆迁、劳动教养、儿子下岗等理由经常到乡政府闹事,到上级机关、法院无理上访,要求乡政府包赔二十八万元钱、法院赔偿精神损失费十五万元,到省、市某访时用高音喇叭吆喊。

4、商丘市某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张X、贾X、张1X证明,2002年以来,谢某因对法院维持其被劳动教养的判决不服,经常来法院纠缠,几乎每星期都要来闹一次。她不听值班人员的劝阻、劝解,拿着高音喇叭在院门口大喊大叫,喊着市某领导和我院领导的名字,说些侮辱性的语言,有很多群众围观,造成极坏的影响。有时她冲到院内办公楼上大吵大闹,不听劝阻,用高音喇叭喊叫,影响了办公秩序。她要求法院给其儿子安排正式工作,要十五万元钱,不解决就继续赴京、赴省上访。

5、商丘市某级人民法院法警张2X、立案庭工作人员戚XX、徐XX证明,2011年4月8日下午,我院正开电视电话会议,谢某在院内外用高音喇叭喊叫,喊着立案庭长和院长的名字,要求给她儿子安排工作,要钱等问题。她不听幼阻,继续用喇叭大声咋吼,从下午上班一直闹到下班,致使法院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我们用录像机把她的行为录下来。

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保安韩1X证明,谢某经常来省法院闹访,是我院的重点缠某闹访人员。2011年4月8日上午,我在高院门口值班,谢某来到门口啥也不说,就拿出高音喇叭大喊,见到出入高院的警车就拦截,喊着就冲到院里对着办公楼大喊,高喊院领导的名字,吆喊领导为何不给她钱、不给她儿子安排工作等问题,说些侮辱性语言,喊闹了1个多小时,才被信访工作人员拉走,到了信访办公室还是吵闹,造成高院门口和信访办公室一片混乱,扰乱了正常办公秩序,影响特别恶劣。这次闹访,我给她录了像。

7、原商丘市某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2X证明,我接访谢某时,她提出有个孩子想让政府安排工作,还想要三十万元。我对她说你提的这些毫无道理,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谢某听后就回去了。

8、书证。(1)2011年4月28日、5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致函商丘市某级人民法院,谢某长期多次来省法院上访、闹访,要求为其儿子安排解决工作,必须安排在县委、县政府或者公检法部门,吃财政不能下岗,并要求给付其十五万元。因其要求不属法院职责范畴,法院多次做工作,其仍不停访息诉,并表示如不能满足要求,将继续上访。近期谢某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围堵机关大门,拿喇叭喊闹,缠某接待人员,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了省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和信访秩序。请依法处理。(2)协议书。2005年8月5日夏邑县X乡人民政府(甲方)与谢某(乙方)达成协议。因乙方多年奔波于上级机关,造成了一定困难,甲方出于同情心理,愿意救助乙方现金一万元。乙方接受甲方救助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及上级机关和领导反映以前遗留的一切问题,上访、缠某、闹访,借机敛财。(3)商丘市某级人民法院(2001)商立行申字第X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谢某对其劳动教养不服的再审申请。(2001)商立行申字第X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谢某不服扣押物品的再审申请。(4)夏邑县人民法院(2000)夏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商丘市某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谢某劳动教养的决定。商丘市某级人民法院(2000)商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谢某上诉,维持夏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5)2004年4月至2011年6月21日县委领导、县、市、省三级法院工作人员的会议记录及接待笔录,多次对谢某解释其不服劳动教养判决、给儿子安排工作、包赔十五万元等反映的问题和要求是不合理的,无法律依据,劝其罢访息诉,不要无理闹访。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谢某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长期上访,提出无理要求,以赴省、赴京上访为要挟,强要公共钱财;并多次手持高音喇叭在公共场所喊叫、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某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冉伟

审判员穆全宏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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