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喜、肖某、彭某聪、彭某华、彭某丰、彭某华:
彭某喜、肖某申请执行与彭某聪、彭某华、彭某丰、彭某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1年4月25日将本院作出的(2001)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