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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

被告顾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08年11月、2009年7月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但夫妻关系无改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2009年3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被告搬离原告处,原告支付被告二年房屋租金人民币21,600元。调解时约定,如婚姻不到二年终止,被告退还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租金10,400元。另原告同意婚前为被告购买的白金项链及挂件、电瓶车1辆、婚后为被告购买的戒指1枚、钢琴1架及借给被告炒股的租金22,200元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结婚前身体很好,婚后因原告不洁的性生活,致被告尿路感染引起肾炎。被告支付了治疗费约14,000元。故要求原告为被告治疗好疾病,被告才考虑离婚问题,现被告不同意离婚。白金项链及挂件、电瓶车、戒指1枚、钢琴1架均系被告自己购买,现白金项链及挂件不在被告处,电瓶车已被窃。被告未借过原告炒股租金22,200元。不同意退还租金,因被告无房居住,一直在外租房居住,生活困难,要求原告支付经济帮助款。双方结婚时,原告卖掉了被告原家具、家电,钱款未交还被告,故要原告返还被告40,000元。上海市宝山区X村X号X室房屋的租金9,000元由原告收取,要求原告返还。被告的工资由原告领取,要求原告返还工资约14,000元。被告婚后购买了布艺面沙发床1张、豆浆机1台在原告处,要求返还。另原告向被告母亲借款13,000元。

对被告的意见,原告表示,双方婚后仅有过一次性生活,被告陈某因原告不洁的性生活,致被告尿路感染引起肾炎不是事实。被告原家具、家电系被告自己处理的,原告不知情。被告房屋的租金转入原告账户内用于日常开销,且金额比被告陈某的少得多。虽原告替被告领取过工资,但都交给了被告。故原告不同意被告提出的返还要求。原告未向被告母亲借过款。布艺面沙发床系原告购买,不同意归被告所有。豆浆机1台在被告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08年11月、2009年7月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但夫妻关系无改善。2009年3月,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被告搬离原告处,原告支付被告二年房屋租金21,600元。调解时约定,如婚姻不到二年终止,被告退还租金。被告自2009年4月搬离原告处,在外租房居住。

上述事实,由婚姻证明、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陈某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为生活琐事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已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但双方关系无改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考虑被告在外租房,故本院确定原告原支付的租金作为对被告的经济帮助款。双方均未能提供白金项链及挂件、电瓶车1辆、豆浆机存在何处的证据,故对上述财产不予处理。原告提出戒指1枚、钢琴1架归被告所有,予以准许。被告称原告卖掉家具、家电,钱款未交还被告,未提供证据;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收取租金、领取工资属正常合理的行为,该行为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被告提出返还财产,均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布艺面沙发床系婚后购买,本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酌情分割。被告提出的债务问题,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

二、钢琴1架、戒指1枚、布艺面沙发床1张归被告顾某某所有。

三、原告吴某某原支付被告顾某某的租金余额归被告顾某某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某

书记员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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