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2010年8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人民币1,600元。2005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2010年8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某,男。2010年8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授意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盗窃电脑,并由被告人张某某带领指认被害人位于本区X镇一出租房的暂住地。同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至上述地点,趁无人之机,采取推门入室的方法窃得刘某某的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惠普CQ40-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销赃给秦某某,销赃款由三名被告人瓜分。
2010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依法扣押的赃物笔记本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秦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相关照片、户籍资料、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谭某某能自愿认罪,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3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1年4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1年3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
书记员严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