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农某。2011年X月XX日被抓获,X月XX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略),农某。2011年X月XX日被抓获,X月XX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农某。2011年X月XX日被抓获,X月XX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黄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韦某、黄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农某某骗至西安市X组织窝点内。被告人韦某、黄某、李某等人为迫使农某某加入传销组织,骗走其手机,扣留其行李,并采用贴身跟随,限制活动范围的方式轮流看管被害人农某某不允许其离开。2011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害人农某某解救,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韦某、黄某、李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黄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李某、刘某、李某、刘某、郭某某、李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某、黄某、李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黄某、李某为强制他人从事传销活动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20余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2日起执行至2012年4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2日起执行至2012年4月11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2日起执行至2012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宏军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