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智某
被告祁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4年4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智某。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智某与被告祁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原、被告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