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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787号株洲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787号

原告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黄爱武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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